贵阳代理记账公司整理关于近期几个热点问题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小型微利条件中劳务派遣公司从业人数是否含派出人员
公司是北京的一家劳务派遣公司,请问在判断是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时,从业人数是否包含已派出人员?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第六条规定,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第一条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条规定,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1年11月9日发布《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2021年10月)》第4问“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劳务派遣单位的从业人数,是否含已派出人员?”
贵阳代理记账公司解答如下,鉴于劳务派遣用工已计入接受劳务派遣企业从业人数,为避免再重复计算,劳务派遣单位的从业人数,不包含已派出人员。
综上,你公司在判断是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时,从业人数不包含已派出人员。
2、房租专票备注栏空白能否抵扣进项税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租入一栋写字楼办公,取得出租方开具的房租专票备注栏为空白,即未填写房屋坐落地信息,请问是否可以抵扣该租金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综上,公司取得的备注栏空白的房租专票,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有关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该房租专票为不合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在搬迁期间因裁员发生的费用是否属于搬迁支出
公司是福建的一家企业,请问在政策性搬迁期间因裁员发生的费用是否属于搬迁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八条规定,企业的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第九条规定,搬迁费用支出,是指企业搬迁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
第十条规定,资产处置支出,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各类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变卖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企业由于搬迁而报废的资产,如无转让价值,其净值作为企业的资产处置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2021年11月10日发布《2021年10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第四问“企业发生政策性搬迁,在搬迁期间裁员支出的费用是否属于搬迁支出?”
解答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第八条 企业的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
第九条 搬迁费用支出,是指企业搬迁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
第十条 资产处置支出,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各类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变卖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企业由于搬迁而报废的资产,如无转让价值,其净值作为企业的资产处置支出。”因此,企业发生政策性搬迁,在搬迁期间裁员支出的费用不属于搬迁支出。
综上,企业发生政策性搬迁,在搬迁期间裁员支出的费用不属于搬迁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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